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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生政策

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

来源: 编辑: 时间:2013-05-22 浏览:

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招生工作,维护考生、学院的合法权益,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、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凡参加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(以下简称高考)并填报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。

 

 

第二章  学院概况

第三条  学院全称为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,是200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,2004年教育部重新确认的全日制独立学院,办学层次为本科。

目前,学院位于杭州西郊临安市,校园环境优美,教学设施先进。学院地址为浙江杭州临安市衣锦街252号,邮政编码311300。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3283,浙江省代码为0101。2013年9月,学院将整体迁址诸暨办学,新校区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浦阳路77号。

第四条  学院迁址诸暨办学,将拥有省内一流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,为广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优越的条件。

第五条  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“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”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,按教育部有关规定,经浙江林农林大学天目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,授予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学士学位。学院名称若有变更,以变更后的名称颁发毕业证书、学士学位证书。

 

 

第三章  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

第六条  学院2013年面向浙江等7个省份招生。在浙江省内招生,列入本科第二批次招生(设计学类专业列入艺术类第二批招生)。在其他各省份的招生批次以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。

第七条  学院在各省份的招生计划以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。

 

 

第四章  录取规则

第八条  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、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,实行“学校负责,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监督”的录取体制,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,严格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、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
第九条  学院所有的专业只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。报考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,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,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,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;若生源不足,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。

第十条  男女比例不限,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。

第十一条  学院严格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,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。

第十二条  学院认可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。

第十三条  具体录取方式:

1.学院根据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调档比例,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%,其它省(市、自治区)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%。

2.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,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,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。江苏省考生按照“等级级差法”进行排序,选测科目等级级差为1分,文、理科类专业选测科目要求2C及以上,必修测试科目要求4C1合格及以上。

3.若平行志愿(或第一院校志愿)生源不足,则接收征求志愿(或非第一院校志愿)的考生,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。院校志愿不设级差。

4.设计学类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综合分排序,择优录取。当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,参考其专业课成绩,专业课成绩也相等的,参考其英语成绩。

5.在专业录取过程中,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,学院根据会考成绩、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。

 

 

第五章 奖学金及资助制度

第十四条  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,包括新生奖学金、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天目英才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和校外专项奖学金以及各种素质奖励等。

第十五条  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金、国家助学贷款、困难补助、勤工助学、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形式。

 

 

第六章  收费标准

第十六条  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,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。每学年先按浙江等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预收学费,预收标准为普通文理本科专业16000元/年·人,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、交通运输(汽车服务工程)、土木工程三个专业17000元/年·人,设计学类专业19000元/年·人。学年末按学生实际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进行结算。

 

   

   第七章  附  则

第十七条  招生咨询联系方式:


  联系电话:0571-63740077;传真:0571-63927297

     学院网网址:http://tmxy.zafu.edu.cn

     招生网网址:http://tmzs.zafu.edu.cn

第十八条  本章程由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。